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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统一大市场≠计划经济!后续影响几何?

发布:herunjianshe 浏览:1713次


  作者:朱克力博士,国研新经济研究院创始院长、新经济智库(CiNE)*席研究员、湾区新经济研究院院长

  不久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对外发布,提出我国将从基础制度建设、市场设施建设等方面打造全国统一的大市场。

  这份《意见》发布前,已于去年底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习近平总书记在会上强调,要加快建设**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促进商品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畅通流动。

  在当前日益复杂的内外形势下,《意见》的出台迅速引起各方高度关注并引发热议,其中不乏个别夹杂社会情绪的片面理解,称之为“新计划经济”云云,可能带偏舆论引起市场误读。这也意味着亟需对政策脉络进行必要的梳理和展望,方能建立更为客观理性的认知。

  那么,“全国统一大市场”到底是如何提出的?现在为什么要加快建设?对中国经济未来影响几何?

  01

  1992年10月召开的十四大,*先提出大力发展全国的统一市场。此后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十五大都了提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十六届三中全会又进一步对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市场做出部署,提出“强化市场的统一性,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重要任务”。2013年11月召开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重申“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中央高层正式公开使用“全国统一大市场”一词,是在2015年8月19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在部署发展现代流通业相关政策时指出,要坚决清除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各种“路障”,禁止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或排除公平竞争,禁止利用市场优势地位收取不合理费用或强制设置不合理交易条件,降低社会流通总成本。

  然后是2015年10月2日,《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出台,提出营造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公平交易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关部门要按要求清理和废除制约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严禁和惩处各类违法实行优惠政策行为,反对地方保护,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防止相关政策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

  紧接着,全国推进内贸流通现代化电视电话会议11月2日召开,总理批示“大力改革创新,完善支持政策,进一步清除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路障’,打破地区封锁,畅通市场‘经脉’,切实降低流通成本”。

  2016年4月11日,国务院专题座谈会研究全面实施营改增相关问题时又特别指出,在推进改革中也要避免不合理的行政干预,不能限制企业跨区域经营、要求必须购买本地产品等,防止形成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以各种不当手段争夺税源,破坏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再次写入党代会文件是十九大。2017年10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作十九大报告,在阐述“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强调,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

  2020年9月17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推进与企业发展、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高频事项“跨省通办”,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各类要素自由流动、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

  在此一个月后召开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健全市场体系基础制度,坚持平等准入、公正监管、开放有序、诚信守法,形成**规范、公平竞争的国内统一市场。

  去年12月1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等文件,进一步释放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信号。

  距离《意见》发布*近的一次,则是今年3月5日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加强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抓好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

  02

  由上述政策演进来看,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部署,由点到面实现了内涵和外延的逐步扩展:从一开始的针对现代流通业到现在的面向整个市场经济体系,以大市场构建新格局、推动中国市场由大到强转变,已经成为当前深化改革的重头戏。

  关于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出发点,《意见》本身也开宗明义: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基础支撑和内在要求。落实构建新发展格局的战略部署,必然要求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畅通全国大循环。而重中之重是扩大内需,挖掘和释放潜在的消费需求。

  当前,制约内需的结构性问题在于,一方面,尽管中国国内市场规模已位居世界前列,商品市场规模优势明显,资本、技术、数据等要素市场规模迅速扩大,同时也具有巨大的市场潜力和具有强大的供给能力,但这个潜在的巨大消费市场不是统一市场,而是分散的低效市场,也是一种大而不强。

  应当说中国过去40多年经济改革,一定程度上得益于地方分权刺激各地经济发展动力。但这种“县域竞争”也带来另一个后果,就是使得地方政府在“GDP锦标赛”中难以自拔,过分看重GDP和地方税收,地方保护主义倾向较为严重。同时国内物流成本*高,导致内贸比外贸难做的市场结构,不少经营者对本土潜在的巨大市场望而兴叹。

  而且从营商环境来看,一家广东沿海地区的加工制造企业,要开拓全国市场,就必须先在每个区域搞定当地所有市场关系,使市场交易成本大为增加。可以说,中国市场体系长期存在的制度规则不统一、要素资源流动不畅、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等问题日益突出,对市场功能的发挥形成阻滞效应。

  针对这些问题,近年来我国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取得重要进展。但实践中,还有一些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问题,市场分割和地方保护比较突出,要素和资源市场建设不完善,商品和服务市场质量体系尚不健全,市场监管规则、标准和程序不统一,超大规模市场对技术创新、产业升级的作用发挥还不充分等。

  比如,各地往往有各自扶持的企业和品牌,划定或明或暗的门槛,筑起利益藩篱,其他同质企业和产品难以进入。这些问题在经济高速发展时被掩盖下来,但当经济面临下行压力,对外贸易出现波动,企业生产经营困难,这时就凸显了形成统一市场的紧迫性。

  在深化市场化改革方面,中央相继出台了多份重要文件,既有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部署,也有构建更加完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重大安排。加上此次《意见》要求全面推动中国市场由大到强转变,并对更大范围、更深程度上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作出顶层设计,可以说,一套新时代市场化改革的组合拳正式形成。

  从世界近代史来看,欧美国家晋升为经济强国的历程,往往伴随着对城邦关卡的废除和城乡障碍的扫除,使各项生产要素得以在不同地域、城乡、市场主体间充分自由流动,实现资源配置的*优化,进而提升经济运行效率。

  如今,身处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国经济正在走向更深更精细化更高质量发展,必然期待一个全新的操作系统和价值体系。鉴于中国的版图、城市、人口、产业等指标,建立统一的国内市场,能够带来的改革红利必然可观。

  03

  预期转弱是当前中国经济面临的三重压力之一。为此,《意见》提出,加快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其中指出,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力行简政之道,坚持依法行政,公平公正监管,持续优化服务,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充分发挥各地区比较优势,因地制宜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良好生态。

  《意见》强调,进一步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发挥市场的规模效应和集聚效应,加强和改进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破除妨碍各种生产要素市场化配置和商品服务流通的体制机制障碍,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促进现代流通体系建设,降低全社会流通成本。

  同时也要求,维护统一的公平竞争制度。坚持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比如其中提到,推动油气管网设施互联互通并向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开放。

  针对近年来受政策影响较大的平台经济,《意见》多处提及并作出相应部署。其中既要求破除平台企业数据垄断等问题,加强对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业态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也有发挥平台正向价值的具体部署。

  比如,加快数字化建设,推动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形成更多商贸流通新平台新业态新模式。培育一批有全球影响力的数字化平台企业和供应链企业,促进全社会物流降本增效。应当说,“培育一批有全球影响力的数字化平台企业”是*次提出,对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而言,可以预期会有所利好。

  对平台经济这样部署,是有深层次考量的。当前,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广泛渗透,正在摧毁各种市场壁垒和藩篱,推动形成网络化市场结构,对于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具有革命性意义。为此,在加强对平台经济等新业态新模式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的同时,更要充分发挥平台经济在打破地区封锁和市场分割、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方面的积*作用。

  而对于破除地方保护和区域壁垒、清理废除妨碍依法平等准入和退出的规定和做法等,《意见》也予以了明确要求,要加大推进力度。同时还提醒,各地区不搞“小而全”的自我小循环,更不能以“内循环”的名义搞地区封锁”。也就是不仅要主动清理各种物理上的壁垒,更要破除思想上的壁垒,将新发展理念真正落实到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之中。

  在此过程中,平台经济和互联网思维天然就是固有边界的破局力量。笔者提出的“三破三立”新经济法则(朱克力,2016),总结了互联网和平台经济“三破”基因:打破物理边界、破除传统介质、冲破陈规诫律。因此要因势利导,充分发挥好平台经济对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有利的一面。

  这份《意见》,并非权衡内外经济形势的应时之作,而是啃硬骨头、涉险滩的攻坚之举。期待各地勇于自我革命,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早日促成国内统一大市场,走出治乱循环的历史怪圈,这将决定中国经济未来的新面貌并构筑今后在国际竞争中的新优势。

  也唯有改革和创新,才能激活这些优势。

 

  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基础支撑和内在要求。为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统筹发展和安全,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制度规则,打破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打通制约经济循环的关键堵点,促进商品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畅通流动,加快建设**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全面推动我国市场由大到强转变,为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坚强支撑。

  (二)工作原则

  ——立足内需,畅通循环。以高质量供给创造和引领需求,使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各环节更加畅通,提高市场运行效率,进一步巩固和扩展市场资源优势,使建设超大规模的国内市场成为一个可持续的历史过程。

  ——立破并举,完善制度。从制度建设着眼,明确阶段性目标要求,压茬推进统一市场建设,同时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破除各种封闭小市场、自我小循环。

  ——有效市场,有为政府。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用足用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让需求更好地引领优化供给,让供给更好地服务扩大需求,以统一大市场集聚资源、推动增长、激励创新、优化分工、促进竞争。

  ——系统协同,稳妥推进。不断提高政策的统一性、规则的一致性、执行的协同性,科学把握市场规模、结构、组织、空间、环境和机制建设的步骤与进度,坚持放管结合、放管并重,提升政府监管效能,增强在开放环境中动态维护市场稳定、经济安全的能力,有序扩大统一大市场的影响力和辐射力。

  (三)主要目标

  ——持续推动国内市场**畅通和规模拓展。发挥市场促进竞争、深化分工等优势,进一步打通市场效率提升、劳动生产率提高、居民收入增加、市场主体壮大、供给质量提升、需求优化升级之间的通道,努力形成供需互促、产销并进、畅通**的国内大循环,扩大市场规模容量,不断培育发展强大国内市场,保持和增强对全球企业、资源的强大吸引力。

  ——加快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力行简政之道,坚持依法行政,公平公正监管,持续优化服务,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充分发挥各地区比较优势,因地制宜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良好生态。

  ——进一步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发挥市场的规模效应和集聚效应,加强和改进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破除妨碍各种生产要素市场化配置和商品服务流通的体制机制障碍,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促进现代流通体系建设,降低全社会流通成本。

  ——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发挥超大规模市场具有丰富应用场景和放大创新收益的优势,通过市场需求引导创新资源有效配置,促进创新要素有序流动和合理配置,完善促进自主创新成果市场化应用的体制机制,支撑科技创新和新兴产业发展。

  ——培育参与国际竞争合作新优势。以国内大循环和统一大市场为支撑,有效利用全球要素和市场资源,使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更好联通。推动制度型开放,增强在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中的影响力,提升在国际经济治理中的话语权。

  二、强化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统一

  (四)完善统一的产权保护制度。完善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的制度体系。健全统一规范的涉产权纠纷案件执法司法体系,强化执法司法部门协同,进一步规范执法领域涉产权强制措施规则和程序,进一步明确和统一行政执法、司法裁判标准,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机制,依法保护企业产权及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推动知识产权诉讼制度创新,完善知识产权法院跨区域管辖制度,畅通知识产权诉讼与仲裁、调解的对接机制。

  (五)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严格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严禁各地区各部门自行发布具有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维护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统一性、严肃性、权威性。研究完善市场准入效能评估指标,稳步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依法开展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全国统一的登记注册数据标准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行业字词库,逐步实现经营范围登记的统一表述。制定全国通用性资格清单,统一规范评价程序及管理办法,提升全国互通互认互用效力。

  (六)维护统一的公平竞争制度。坚持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健全公平竞争制度框架和政策实施机制,建立公平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协调保障机制,优化完善产业政策实施方式。健全反垄断法律规则体系,加快推动修改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研究**领域和行业性审查规则,健全审查机制,统一审查标准,规范审查程序,提高审查效能。

  (七)健全统一的社会信用制度。编制出台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完善信用信息标准,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同金融信息共享整合机制,形成覆盖全部信用主体、所有信用信息类别、全国所有区域的信用信息网络。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全面推广信用承诺制度,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以信用风险为导向优化配置监管资源,依法依规编制出台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失信惩戒和惩治腐败相结合。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加快推进社会信用立法。

  三、推进市场设施高标准联通

  (八)建设现代流通网络。优化商贸流通基础设施布局,加快数字化建设,推动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形成更多商贸流通新平台新业态新模式。推动国家物流枢纽网络建设,大力发展多式联运,推广标准化托盘带板运输模式。大力发展第三方物流,支持数字化第三方物流交付平台建设,推动第三方物流产业科技和商业模式创新,培育一批有全球影响力的数字化平台企业和供应链企业,促进全社会物流降本增效。加强应急物流体系建设,提升灾害高风险区域交通运输设施、物流站点等设防水平和承灾能力,积*防范粮食、能源等重要产品供应短缺风险。完善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推进多层次一体化综合交通枢纽建设,推动交通运输设施跨区域一体化发展。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区域联通、安全**的电信、能源等基础设施网络。

  (九)完善市场信息交互渠道。统一产权交易信息发布机制,实现全国产权交易市场联通。优化行业公告公示等重要信息发布渠道,推动各领域市场公共信息互通共享。优化市场主体信息公示,便利市场主体信息互联互通。推进同类型及同目的信息认证平台统一接口建设,完善接口标准,促进市场信息流动和**使用。依法公开市场主体、投资项目、产量、产能等信息,引导供需动态平衡。

  (十)推动交易平台优化升级。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研究明确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体系的标准和方式。坚持应进必进的原则要求,落实和完善“管办分离”制度,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覆盖范围扩大到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各类公共资源,加快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积*破除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区域壁垒。加快推动商品市场数字化改造和智能化升级,鼓励打造综合性商品交易平台。加快推进大宗商品期现货市场建设,不断完善交易规则。鼓励交易平台与金融机构、中介机构合作,依法发展涵盖产权界定、价格评估、担保、保险等业务的综合服务体系。

  四、打造统一的要素和资源市场

  (十一)健全城乡统一的土地和劳动力市场。统筹增量建设用地与存量建设用地,实行统一规划,强化统一管理。完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补充耕地指标跨区域交易机制。完善全国统一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健全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促进劳动力、人才跨地区顺畅流动。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和城镇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政策。

  (十二)加快发展统一的资本市场。统一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依法发展动产融资。强化重要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与统筹监管,统一监管标准,健全准入管理。选择运行安全规范、风险管理能力较强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制度和业务创新试点,加强区域性股权市场和全国性证券市场板块间的合作衔接。推动债券市场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实现债券市场要素自由流动。发展供应链金融,提供直达各流通环节经营主体的金融产品。加大对资本市场的监督力度,健全权责清晰、分工明确、运行顺畅的监管体系,筑牢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安全底线。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防止脱实向虚。为资本设置“红绿灯”,防止资本无序扩张。

  (十三)加快培育统一的技术和数据市场。建立健全全国性技术交易市场,完善知识产权评估与交易机制,推动各地技术交易市场互联互通。完善科技资源共享服务体系,鼓励不同区域之间科技信息交流互动,推动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加大科技领域国际合作力度。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建立健全数据安全、权利保护、跨境传输管理、交易流通、开放共享、安全认证等基础制度和标准规范,深入开展数据资源调查,推动数据资源开发利用。

  (十四)建设全国统一的能源市场。在有效保障能源安全供应的前提下,结合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有序推进全国能源市场建设。在统筹规划、优化布局基础上,健全油气期货产品体系,规范油气交易中心建设,优化交易场所、交割库等**基础设施布局。推动油气管网设施互联互通并向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开放。稳妥推进天然气市场化改革,加快建立统一的天然气能量计量计价体系。健全多层次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研究推动适时组建全国电力交易中心。进一步发挥全国煤炭交易中心作用,推动完善全国统一的煤炭交易市场。

  (十五)培育发展全国统一的生态环境市场。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用水权交易市场,实行统一规范的行业标准、交易监管机制。推进排污权、用能权市场化交易,探索建立初始分配、有偿使用、市场交易、纠纷解决、配套服务等制度。推动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体系建设,促进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

  五、推进商品和服务市场高水平统一

  (十六)健全商品质量体系。建立健全质量分级制度,广泛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升级行动,加强全供应链、全产业链、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深化质量认证制度改革,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检验检测业务,探索推进计量区域中心、国家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建设,推动认证结果跨行业跨区域互通互认。推动**领域主要消费品质量标准与国际接轨,深化质量认证国际合作互认,实施产品伤害监测和预防干预,完善质量统计监测体系。推进内外贸产品同线同标同质。进一步巩固拓展中国品牌日活动等品牌发展交流平台,提高中国品牌影响力和认知度。

  (十七)完善标准和计量体系。优化政府颁布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标准结构,对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整合精简。强化标准验证、实施、监督,健全现代流通、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第五代移动通信(5G)、物联网、储能等领域标准体系。深入开展人工智能社会实验,推动制定智能社会治理相关标准。推动统一智能家居、安防等领域标准,探索建立智能设备标识制度。加快制定面部识别、指静脉、虹膜等智能化识别系统的全国统一标准和安全规范。紧贴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制造业等**领域需求,突破一批关键测量技术,研制一批新型标准物质,不断完善国家计量体系。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参与我国标准化工作,提高标准制定修订的透明度和开放度。开展标准、计量等国际交流合作。加强标准必要**国际化建设,积*参与并推动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形成。

  (十八)全面提升消费服务质量。改善消费环境,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加快完善并严格执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推动跨国跨地区经营的市场主体为消费者提供统一便捷的售后服务,进一步畅通商品异地、异店退换货通道,提升消费者售后体验。畅通消费者投诉举报渠道,优化消费纠纷解决流程与反馈机制,探索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门间衔接联动机制。建立完善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制度,促进消费纠纷源头治理。完善服务市场预付式消费管理办法。围绕住房、教育培训、医疗卫生、养老托育等**民生领域,推动形成公开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事项清单,完善纠纷协商处理办法。

  六、推进市场监管公平统一

  (十九)健全统一市场监管规则。加强市场监管行政立法工作,完善市场监管程序,加强市场监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依法公开监管标准和规则,增强市场监管制度和政策的稳定性、可预期性。对食品药品安全等直接关系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领域,落实*严谨标准、*严格监管、*严厉处罚、*严肃问责。对互联网医疗、线上教育培训、在线娱乐等新业态,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加强对工程建设领域统一公正监管,依纪依法严厉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强化重要工业产品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建立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形成政府监管、平台自律、行业自治、社会监督的多元治理新模式。

  (二十)强化统一市场监管执法。推进维护统一市场综合执法能力建设,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量。强化部门联动,建立综合监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统筹执法资源,减少执法层级,统一执法标准和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减少自由裁量权,促进公平公正执法,提高综合执法效能,探索在有关行业领域依法建立授权委托监管执法方式。鼓励跨行政区域按规定联合发布统一监管政策法规及标准规范,积*开展联动执法,创新联合监管模式,加强调查取证和案件处置合作。

  (二十一)全面提升市场监管能力。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跨部门协同监管等方式,加强各类监管的衔接配合。充分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加快推进智慧监管,提升市场监管政务服务、网络交易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产品追溯等方面跨省通办、共享协作的信息化水平。建立健全跨行政区域网络监管协作机制,鼓励行业协会商会、新闻媒体、消费者和公众共同开展监督评议。对新业态新模式坚持监管规范和促进发展并重,及时补齐法规和标准空缺。

  七、进一步规范不当市场竞争和市场干预行为

  (二十二)着力强化反垄断。完善垄断行为认定法律规则,健全经营者集中分类分级反垄断审查制度。破除平台企业数据垄断等问题,防止利用数据、算法、技术手段等方式排除、限制竞争。加强对金融、传媒、科技、民生等领域和涉及初创企业、新业态、劳动密集型行业的经营者集中审查,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强化垄断风险识别、预警、防范。稳步推进自然垄断行业改革,加强对电网、油气管网等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的监管。加强对创新型中小企业原始创新和知识产权的保护。

  (二十三)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市场主体、消费者反映强烈的**行业和领域,加强全链条竞争监管执法,以公正监管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对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业态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整治网络黑灰产业链条,治理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健全跨部门跨行政区域的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信息共享、协作联动机制,提高执法的统一性、权威性、协调性。构建跨行政区域的反不正当竞争案件移送、执法协助、联合执法机制,针对新型、疑难、典型案件畅通会商渠道、互通裁量标准。

  (二十四)破除地方保护和区域壁垒。指导各地区综合比较优势、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产业基础、防灾避险能力等因素,找准自身功能定位,力戒贪大求洋、低层次重复建设和过度同质竞争,不搞“小而全”的自我小循环,更不能以“内循环”的名义搞地区封锁。建立涉企优惠政策目录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及时清理废除各地区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全面清理歧视外资企业和外地企业、实行地方保护的各类优惠政策,对新出台政策严格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加强地区间产业转移项目协调合作,建立重大问题协调解决机制,推动产业合理布局、分工进一步优化。鼓励各地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依法开展招商引资活动,防止招商引资恶性竞争行为,以**的制度供给和制度创新吸引更多**企业投资。

  (二十五)清理废除妨碍依法平等准入和退出的规定做法。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不得要求企业必须在某地登记注册,不得为企业跨区域经营或迁移设置障碍。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以限制商品服务、要素资源自由流动。不得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指定、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准入障碍。不得在资质认定、业务许可等方面,对外地企业设定明显高于本地经营者的资质要求、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评审标准。清理规范行政审批、许可、备案等政务服务事项的前置条件和审批标准,不得将政务服务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在政务服务前要求企业自行检测、检验、认证、鉴定、公证以及提供证明等,不得搞变相审批、有偿服务。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二十六)持续清理招标采购领域违反统一市场建设的规定和做法。制定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制度规则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核。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中严禁违法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商标、品牌、零部件、原产地、供应商,不得违法设定与招标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不得违法限定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以排斥、限制经营者参与投标采购活动。深入推进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加快完善电子招标投标制度规则、技术标准,推动**评标**等资源跨地区跨行业共享。

  八、组织实施保障

  (二十七)加强党的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对于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做到全国一盘棋,统一大市场,畅通大循环,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十八)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探索研究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标准指南,对积*推动落实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取得突出成效的地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动态发布不当干预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问题清单,建立典型案例通报约谈和问题整改制度,着力解决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不当市场干预和不当竞争行为问题。

  (二十九)优先推进区域协作。结合区域重大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实施,鼓励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以及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长江中游城市群等区域,在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前提下,优先开展区域市场一体化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区域合作机制,积*总结并复制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

  (三十)形成工作合力。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不折不扣落实本意见要求,对本地区本部门是否存在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规定和实际情况开展自查清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部门协调机制,加大统筹协调力度,强化跟踪评估,及时督促检查,推动各方抓好贯彻落实。加强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营造良好社会氛围。重大事项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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